1月30日,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了《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下称《指引》),通过催收行为定义、催收行为规范、外部催收机构管理、内控管理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,加强行业自律、规范业务发展。该《指引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》将同步废止。
《指引》明确了适用范围,涵盖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、个人消费贷款产品,其他类型个人贷款产品可参照执行。在催收行为界定上,将电话催收、信函催收、外访催收、司法催收及通过短信平台、企业微信号等开展的其他催收均纳入自律范围,实现催收方式全覆盖。
为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,《指引》划定了严格的“催收红线”。明确未经债务人同意,严禁在每日晚22:00至次日早8:00进行各类催收;电话催收时,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当日尝试拨打次数不宜超过6次,避免过度骚扰。
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,要求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,不得泄露债务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催收之外的其他用途,获取联系信息也需通过合同约定、合法公开渠道、债务人授权等合规途径。
针对不同催收方式,《指引》制定了细化规范。例如,电话催收需全程录音、核实接听人身份并遵守文明规范;外访催收需安排不少于两名催收人员,出示工作证件,全程录音录像,且不得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。
同时,严禁催收人员出现冒用行政机关名义、恐吓辱骂、虚构债务信息、收取额外费用等八大类违规行为,从源头遏制暴力催收、违规催收乱象。
《指引》也明确,催收是会员单位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,其合法追索方式包括自建团队催收、委托外部机构催收及司法手段催收等,均受法律保护。
外部催收机构的规范运作是催收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。《指引》明确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对外部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,需制定严格的准入、退出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。
同时,会员单位每年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。考核机制上,摒弃单一以债务回收率为指标的做法,将将催收效果、催收行为合规情况、催收记录完备情况、信息安全、投诉管理、违规处罚及整改情况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纳入综合考核范围。
此外,《指引》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,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、罚款、停止委托、终止合作等惩戒措施。对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催收业务,会员单位需将其作为外部催收机构进行穿透式管理,执行统一催收标准。
据《证券时报》

